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一部刑诉〔2020〕Z142号
被告人李太山,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市场对面第**排自建民宅。被告人李太山于2009年8月21日因赌博被南雄市公安局处以治安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0年12月13日因犯赌博罪被南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7日因犯赌博罪被南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5日因犯赌博罪被南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南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太山涉嫌赌博罪、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20年3月起被告人李太山伙同刘某某(绰号“阿武”)、叶某甲(两人均在逃)多次组织人员在南雄市乌迳镇不同场所使用扑克牌通过“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赌注一百元钱起,上不封顶,赌博场所、赌具扑克牌等由李太山提供。李太山雇请叶某乙(另案处理)在赌博活动中负责发牌和抽水,每局抽水一百元到三百元不等,雇请钟某某(绰号“驼背”,另案处理)负责放哨,雇请叶某丙(绰号“林古”,另案处理)负责放哨和接客,另有参赌人员徐某某(绰号“花古”,另案处理)会带人过来参赌,李太山给其发工资。赌博活动中,无论谁向参赌人员现金放贷达10000元,均可从水箱中抽水100元,参与放贷的人员有杜某甲、吴某某、温某某、陈某甲、杜某乙、赵某某等(以上人员另案处理)。2020年3月24日晚21时许,李太山伙同刘某某、叶某甲组织陈某乙、黄某某等二十余人在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场内聚众赌博时被现场查获,现场缴获赌资合计142050元。
2.被告人李太山伙同欧阳某甲、欧阳某乙在禁止采河砂期间,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2018年5月16日从南雄市水口镇弱过村委会浈江河弱过小学附近河段非法开采河砂约5000立方米,平均每月开采河砂约2000立方米,获利平分。经鉴定,开采的河砂价值3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李太山供述和辩解,3.同案人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太山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赌资累计1420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太山伙同欧阳某甲、欧阳某乙等人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期内非法开采河砂5000立方米,价值340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祥升
检察官助理:吴雪枝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李太山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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