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1〕Z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户籍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2020年3月16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1月9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在内江市市中区、东兴区多家网吧内实施盗窃,涉案金额为63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内江市东兴区塞纳网吧,与被害人王某某聊天熟悉后,借口利用手机支付的方式为王某某买东西之机会,将其一部黑色OPPOA8手机盗走。
2、2020年9月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内江市市中区沱桥桥头战火网吧,将被害人叶某某放置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金色OPPO手机盗走。
3、2020年9月6日3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内江市东兴区梦幻星空网吧,将被害人刘某甲放置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VIVOX21手机盗走。
4、2020年9月10日零点过,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内江市东兴区**小区附近博客网吧,将被害人杨某甲放置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蓝色小米10手机盗走。
5、2020年10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内江市东兴区**附近的飞翔网吧,与被害人杨某乙聊天熟悉后借用其手机玩游戏,随后趁杨某乙上厕所的机会,将其紫色OPPOK3手机盗走。
6、2020年10月25日凌晨5时3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飓风网吧,将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华为荣耀X10手机盗走。
7、2020年11月3日下午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内江市市中区壕子口路天下无双网吧(后更名为同步网吧),与被害人刘某乙聊天熟悉后,借口利用手机支付的方式为刘某乙买东西之机会,将其一部VIVO-Y3手机盗走。
8、2020年11月4号早上9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内江市东兴区万达广场加勒比海网吧,将被害人蔡某某放置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蓝色魅族3S手机、一部蓝色OPPOA5手机盗走。
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6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乙、叶某某、陈某某、蔡某某、杨某乙、刘某甲、杨某甲、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辨认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丹
2021年3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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