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429号
被告人李天兵,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4********,汉族, 小学文化程度, 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路**号,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6月16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6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20年6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该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天兵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李天兵经与张某某微信联系后,自上家处购买毒品,按照约定携带毒品于当日12时许来到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空港乐园,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66克)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1克)贩卖给张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李天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王某某、杨某某和傅某某抓获。
2.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李天兵经与周某某微信联系后,自上家处购买毒品,按照约定携带毒品于当日22时许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国际家纺城,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24克)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12克)贩卖给周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另从李天兵处查获作案手机一部。
被告人李天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
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天兵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天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兵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天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天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犯罪后立功,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天兵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对作案手机一部及涉案毒品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秦 晴
检察官助理 : 张 航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李天兵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