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大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某某**路**号**门**室。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大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大某、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大某对外谎称其能够办理大庆市公安局下属分局的辅警工作,又伪造了“大庆市公安机关民警与辅警捆绑责任状”、“警务辅助人员参加培训遵章守纪承诺书”、“年度考核登记表”、“2019年度辅警人员报到单”及 “金某某之印”、“合格”印章,并让被害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征信证明、免冠照片等个人资料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钱款。
1.2019年6月20日,被害人韩某某找被告人李大某为其女朋友张某甲办理辅警工作,被害人韩某某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大某人民币2,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2019年8月,被害人胡某某通过张某甲、韩某某找被告人李大某为被害人胡某某和周某甲办理辅警工作,在大庆市龙某某**路附近被害人胡某某将现金10,000元交给张某甲、韩某某,韩某某到另一辆车内将现金10,000元交给被告人李大某。
3.2019年8月,孙某甲通过张某甲、韩某某找被告人李大某为被害人邹某某的儿子李某甲和孙某乙办理辅警工作,在大庆市龙某某**附近孙某甲将现金24,000元交给张某甲,张某甲又将现金24,000元转交给被告人李大某。当天被告人李大某将其中现金10,000元作为好处费交给韩某某。案发后韩某某微信退给孙某甲15,000元,孙某甲将退回的钱微信还给被害人邹某某10,000元,微信还给被害人孙某乙5,000元。
4. 2019年6月,被害人李某乙找被告人李大某为其姐姐李某丙办理辅警工作,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被害人李某乙替李某丙垫付现金2,000元给被告人李大某。
5. 2019年6月23日,被害人杨某某和马某某通过李某乙找被告人李大某办理辅警工作,被害人杨某某微信转账给李某乙4,000元。2019年6月23日、24日李某乙分两次将4,000元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大某。
6.2019年7月2日,被害人某某萌通过高某某找被告人李大某办理辅警工作,被害人某某萌微信转账给高某某3,000元,当天高某某微信转账给韩某某3,000元,韩某某截留1,000元作为好处费后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大某2,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了韩某某的好处费1,000元。
7.2019年7月8日,被害人潘某某、童某某通过高某某找被告人李大某办理辅警工作,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高某某家楼下,被害人潘某某、童某某将现金6,000元交给高某某,当天高某某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大某6,000元。被告人李大某因通过韩某某认识高某某,用微信转账给韩某某1,000元作为好处费。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了韩某某的好处费1,000元。
8.2019年7月8日,被害人李某丁通过高某某找被告人李大某办理辅警工作,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门**室高某某家中,被害人李某丁将现金5,000元交给高某某,高某某截留2,000元作为好处费,2019年7月12日高某某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大某3,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了高某某的好处费2,000元。
9.2019年7月9日,被害人耿某某通过高某某找被告人李大某办理辅警工作,被害人耿某某微信转账给高某某10,000元,高某某截留4,000元作为好处费,其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大某6,000元,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李大某微信转账给韩某某2,000元作为好处费。案发后高某某通过潘某某支付宝退给被害人耿某某10,000元,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了韩某某的好处费2,000元。
10.2019年7月13日,被害人李某戊找被告人李大某办理辅警工作,被害人李某戊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大某6,000元。
11. 2019年8月,被害人薛某甲通过李某戊找被告人李大某办理辅警工作,在大庆市**医院门诊附近被害人薛某甲将现金13,000元交给被告人李大某。后因无法按期报到,被害人薛某甲找李某戊退款,李某戊还给被害人薛某甲13,000元。
12. 2019年8月,被害人张某乙通过李某戊找被告人李大某办理辅警工作,在大庆市**大厦的交警队附近停车场被害人张某乙将现金10,000元交给被告人李大某。后因无法按期报到,被害人张某乙找李某戊退款,李某戊还给被害人张某乙10,000元。
13. 2019年8月23日,被害人董某甲通过李某戊找被告人李大某办理辅警工作,被害人董某甲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大某20,000元。当天被告人李大某微信转账给李某戊10,000元作为好处费,李某戊将10,000元微信退还给董某甲。后因无法按期报到,被害人董某甲找李某戊退款,李某戊还给被害人董某甲10,000元。
14. 2019年8月,被害人某某博通过李某戊找被告人李大某办理辅警工作,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害人某某博将现金10,000元交给被告人李大某。后因无法按期报到,被害人某某博找李某戊退款,李某戊还给被害人某某博10,000元。
15. 2019年8月,被害人朱某甲通过李某戊找被告人李大某办理辅警工作,在大庆**火车站李某戊给被告人李大某现金10,000元。后因无法按期报到,被害人朱某甲找李某戊退款,李某戊还给被害人朱某甲10,000元。
16. 2019年9月4日,被害人魏某某通过李某戊找被告人李大某办理辅警工作,被害人魏某某微信转账给李某戊20,000元,当天李某戊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大某10,000元,并将剩余10,000元微信还给了被害人魏某某。后因无法按期报到,被害人魏某某找李某戊退款,李某戊还给被害人魏某某10,000元。
17. 2019年7月25日,孙某丙、郑某某、李某己通过被害人盖某某找被告人李大某办理辅警工作,被害人盖某某用建设银行账户替孙某丙、郑某某、李某己转账到被告人李大某建设银行账户36,000元。被害人盖某某因是李某戊介绍给被告人李大某的,被告人李大某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27日微信转账给李某戊21,000元作为好处费,后李某戊返还给被害人盖某某现金21,000元。
18. 2019年10月10日,薛某乙通过被害人盖某某找被告人李大某办理辅警工作,被害人盖某某替薛某乙微信转账给李大某7,000元。
19. 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10月4日期间,被害人周某乙、罗某某、董某乙、李某庚、王某甲、张某丙、杜某某、贾某甲通过吴某甲找被告人李大某为周某乙、罗某某、董某乙、李某庚、王某甲和张某丙儿子王某乙、杜某某妻子朱某乙、贾某甲女儿贾某乙办理辅警工作,以上8名被害人共计给吴某甲145,000元,吴某甲截留70,000元作为好处费,剩余75,000元给被告人李大某用于办辅警工作。被害人张某丙直接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大某10,000元用于办辅警工作。案发后吴某甲退还给被害人周某乙、罗某某、董某乙、李某庚、王某甲、杜某某共计115,000元。
20. 2019年7月11日,被害人宋某某、赵某甲通过牛某某找被告人李大某办理辅警工作,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区**单元**号**汽车租赁公司被害人宋某某交给牛某某现金11,500元,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大某1,500元,被害人赵某甲微信转账给牛某某3,000元。当天牛某某截留8,000元好处费后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大某6,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了牛某某的好处费8,000元。
21. 2019年7月13日,被害人吴某乙通过赵某甲找被告人李大某办理辅警工作,被害人吴某乙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大某13,000元,当天被告人李大某微信转账给赵某甲5,000元作为好处费。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了赵某甲的好处费5,000元。
22. 2019年7月,被害人安某某找被告人李大某办理辅警工作,在大庆市公安局**分局院内被害人安某某给被告人李大某现金2,000元。
综上,被告人李大某共骗取31名被害人共计289,000元,被告人李大某所骗得的钱款被其挥霍和给介绍人作为好处费。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大某微信内追缴回34,500元,被告人李大某母亲曹某某退赔205,500元,现已全额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2019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在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将被告人李大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金某某之印”印章一枚、“合格”印章一枚;
2.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李大某微信号neao24591****支付交易明细、韩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邹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欠条、孙某甲微信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李大某建行账户交易明细、李大某微信号hero****支付交易明细、李大某微信零钱余额截图、赵某乙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杨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李某乙微信转账记录、某某萌微信转账记录、高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收据、耿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潘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耿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李某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盖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盖某某与李大某微信聊天截图、盖某某建设银行电子转账回单、贾某甲邮政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贾某甲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吴某甲邮政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吴某甲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王某甲支付宝消费单截图、周某乙手机银行转账单、罗某某支付宝转账单、王某丙邮政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吴某甲提供退款凭证、吴某甲提供微信截图、杜某某微信转账记录、2019年度辅警人员报到单、宋某某微信转账记录、赵某甲微信转账记录、牛某某微信转账记录、赵某甲与李大某微信聊天截图、吴某乙微信转账记录、安某某与李大某微信聊天记录、非党员证明、李大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返还笔录、返还清单、谅解书;
3.证人孙某甲、张某甲、李某甲、金某某、赵某乙、李某丙、马某某、高某某、张某丁、薛某乙、郑某某、李某己、孙某丙、吴某甲、许某某、吴某丙、牛某某证言;
4.被害人韩某某、胡某某、邹某某、孙某乙、李某乙、杨某某、某某萌、潘某某、童某某、李某丁、李某戊、朱某甲、盖某某、罗某某、周某乙、董某乙、张某丙、杜某某、贾某甲、王某甲、赵某甲、宋某某、吴某乙、安某某陈述;
5.被告人李大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大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大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大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因其全额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大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芳
检 察 官:徐超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大某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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