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李大方,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4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路**号山上**栋**户,2003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大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大方为筹集毒资,在**市场**栋对面一门店前,将车牌号为湘D**的中型厢式货车内的10箱统一来一桶方便面、2件六个核桃、2件椰园生榨椰子汁、2件规矩人家谷烧酒、4件果冻偷走,并销赃得款1250元。经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货物价值为2260元。
2020年8月4日6时左右,被告人李大方为筹集毒资,在衡阳市石鼓区**社区对面垃圾站,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的一辆未拔钥匙的绿骐牌电动车盗走。2020年8月5日7时许,被告人李大方窜至石鼓区**路**号,将被害人封某某停放在楼房过道上的一台未拔钥匙的绿骐牌电动车盗走。经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632元,被害人封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1233元,总价值为1865元。
2020年8月8日,封某某被盗的电动车被公安民警找回,并发还给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被害人封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盛李大方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大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大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大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大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大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大方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喆
检察官助理:陈呈
(院印)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李大方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壹佰伍拾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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