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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大庆盗窃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李大庆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400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路**小区**栋**门**号。因犯抢劫罪,2006年7月19日被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17日被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1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10月2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拘留,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6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大庆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李大庆在沙市区实施盗窃三起,被盗物品价值共计6040元。具体分述如下:

2019年3月 8日,被告人李大庆、李某某(在逃)在沙市区**路**餐馆门口,将被害人万某某衣服口袋里的一部黑色“华为”畅享7手机偷走。后,二人将手机卖掉,赃物未追回。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00元。

2019年3月11日凌晨,在沙市区**小区楼下,被告人李大庆将被害人王某某一辆“豪爵”牌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840元。

2020年3月10日凌晨,李大庆与“某某甲”(在逃)在**路与**路交汇处东边50米处,将被害人圣某某一辆白色“本田五羊”牌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材料、现场指认照片、被盗车辆照片、曾被判刑判决书、身份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万某某、王某某、圣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大庆供述与辩解;4、荆州市沙市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审讯视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大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大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大庆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绪美

检察官助理:李想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大庆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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