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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镇**村,现住地**。因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9月7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1年5月26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判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9月14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7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8日再次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在本市武陵区向吸毒人员林某某、周某某、赵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同年4月12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从家中搜出毒品冰毒和麻古疑似物净重5.0克,其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同年6月6日李某某再次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被抓获,从其身上搜出毒品冰毒和麻古疑似物净重4.76克,其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日16时许,吸毒人员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300元。李某某收款后到原**中心门口将一小包毒品冰毒和麻古交给林某某,林某某拿到毒品后和他人一起吸食。

2、同年4月11日18时许,吸毒人员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300元。李某某收款后到原**中心门口将一小包毒品冰毒和麻古交给林某某,林某某拿到毒品后和他人一起吸食。经检测,林某某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3、同年6月2日18时许,吸毒人员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300元,李某某收款后将一小包毒品冰毒和麻古放在本市**加油站出口的箭头路标上,周某某通过视频拿到毒品后和赵某某一起吸食。

4、同年6月4日19时许,吸毒人员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300元,李某某收款后将一小包毒品冰毒和麻古放在本市**加油站附近后离开,周某某和赵某某通过视频拿到毒品后因不慎弄洒而没有吸食。

5、同年6月4日21时许,吸毒人员赵某某因前次购买的毒品没有吸食,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再次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300元,李某某收款后将一小包毒品冰毒和麻古放在**路与**路交汇处的**酒店对面的一个绿皮电箱上面,赵某某通过视频拿到毒品后和周某某一起吸食。

6、同年6月5日0时许,吸毒人员周某某微信联系李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300元,李某某收款后将一小包毒品冰毒和麻古放在本市**广场旁边巷子里的一个绿皮电箱上,周某某通过视频找到毒品后交给赵某某,赵某某和曾某某一起将毒品吸食。

7、同年6月5日11时许,吸毒人员周某某微信联系李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300元,李某某收款后将一小包毒品冰毒和麻古(经称量净重0.36克)放在本市**小区**栋**号健身房前面的花坛边,周某某通过视频拿到毒品后回到**小区**栋**房放在二楼卧室的桌子上。同日18时许,周某某、赵某某、曾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在房间二楼卧室的桌子上扣押一小包毒品冰毒和麻古疑似物,其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经检测,三人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转账及聊天截图、现场照片、通话详单、尿液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田某某、周某某、赵某某、曾某某、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和扣押笔录;5.称量和取样笔录;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9.电子证据检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达夫

2020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押常德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7300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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