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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诈骗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李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超市,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海拉尔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7日,被告人李某通过手机微信发布虚假信息谎称自己手中有大量一次性医用口罩出售,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335元。

2.2020年2月7日,被告人李某通过手机微信发布虚假信息谎称自己手中有大量一次性医用口罩出售,骗取被害人孟某甲人民币310 元。

3.2020年2月8 日,被告人李某通过手机微信发布虚假信息谎称自己手中有大量一次性医用口罩出售,通过微信联系方式骗取被害人孟某乙人民币313,000元。

4.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李某在无任何买卖医疗设施资质和无订购额温枪能力的情况下,制作虚假额温枪货品视频、图片、厂家营业执照及由自己冒充厂家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手机微信发布虚假信息谎称自己叫“王某某”手中有大量额温枪出售,取得中间商吕某某等人的信任,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440,000元。

5.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李某冒充额温枪发货厂家,制作虚假额温枪货品视频、图片、厂家营业执照等信息,通过手机微信发布虚假信息谎称手中有大量额温枪出售,取得中间商张某乙的信任,骗取被害人文某某人民币330,000元。

6.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李某冒充额温枪发货厂家,制作虚假额温枪货品视频、图片、厂家营业执照等信息,通过手机微信发布虚假信息谎称手中有大量额温枪出售,骗取被害人连某某人民币1,000,0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共骗取人民币3,083,645元。

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2月18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其本人名下和他人名下银行卡内的涉案赃款已经被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7 plus手机1部、苹果11pro max手机1部、建设银行卡3张、工商银行卡2张、身份证1张;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移送案件通知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11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孟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呼伦贝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张某丁辨认李某笔录、李某指认微信中发送给买家的口罩、体温枪图片、厂家的相关资质等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光盘、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出售额温枪和口罩的信息,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丽娜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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