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162号
被告人李士民,绰号皇帝,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住南京市鼓楼区**小区**号楼下车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李士民曾因嫖娼,于2011年12月12日被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李士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士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李士民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李士民先后虚构经营蛋糕生意、系南京市鸿嘉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以资金周转、打官司送礼、打点关系等理由,诈骗被害人郭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755081元、中华香烟约7条共计价值人民币4900元,所骗赃款及香烟转手变现后,均被其用于购买彩票挥霍。
案发前,李士民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归还被害人人民币4万元,余款无力偿还。
2020年10月26日,李士民与被害人郭某某之子就还款问题发生纠纷,公安人员接郭某某之子报警后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处理,李士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及消费记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李某甲、闫某某、李某乙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士民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士民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闽军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士民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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