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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19〕4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号。2003年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2014年12月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9月5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已死亡)在七甸街口处找贾某某讨要贾某某所欠的5000元钱,因贾某某没有钱还给李某某和李某某,双方发生了争吵导致打架,李某某、李某某等人用钢管将贾某某脑部、四肢及胸部肋骨等身体多个部位打伤。经诊断,贾某某左胸外伤,血气胸,创伤性湿肺,皮下、上纵隔积气,左侧6、7、8、9、10、11肋骨多发骨折,左上肺、左下肺裂伤,左下肺肺大泡,左肺压缩;头外伤,头皮裂伤,左枕部头皮下血肿并皮下积气;右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经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贾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贾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刑事判决书两份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受害人贾某某的陈述;4.证人宋某某、胡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虹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被羁押在宜良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三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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