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8********,汉族,高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社区**巷**号之**,现住深圳市**区**街道**花园**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8年世界杯开赛前一个月(即2018年6月至7月份间),被告人李某及同案人陈某某(己判刑)向他人开通了一个每天投注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登二”二级代理网络赌球平台,从中赚取该平台投注总金额的返水获利各比例分成。同案人陈某某从该平台中为自己、汪某某、钟某某、李某甲(均己判决)等人各开通一个“登三”三级代理平台用于发展会员并接受他人投注;同案人陈某某还开通了一个每天投注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会员盘,由刘某某(已判刑)等人负责管理。截至2018年7月4日止,被告人李某及同案人陈某某经营的“登二”平台共接受他人投注有效金额约人民币2.5亿元,非法盈利约人民币180多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5.截图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竟违反法律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满
2020年3月11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李某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6册、光盘 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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