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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5********,汉族,高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住海口市龙华区******号,现住海口市秀英区****室。2009年12月30 日因犯诈骗罪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2012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6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7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结识被害人姚某某,其谎称其为苏宁易购员工,可以办理内部人员低价换新机活动,2020年7月18日15时许,其与姚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友谊商城二楼必胜客内见面,李某某称想要参与以旧换新活动,需要姚某某提供旧的手机及身份证照片、支付宝收款码、银行卡号等信息,姚某某如数提供,李某某让姚某某在必胜客内等待,其独自去办理换新业务,李某某一边谎称办理换新机业务拖延时间,一边前往海口市海府路12号新世界电信城**号铺面,其利用从姚某某处骗取的手机和支付信息在该店铺使用微信、支付宝共计支付人民币80000元到老板欧某某的账户内,其中购买六部苹果手机花费人民币51600元,提取现金人民币26800元,支付提现手续费人民币1600元。

2020年7月24日9时许,民警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栋**室将李某某抓获归案,从其处扣押到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报案书、情况说明、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欧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质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8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媛媛

                                               检察官助理 刘洋峰

                            书  记  员 符华展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应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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