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Z1336号
被告人李垚垚,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20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垚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3时45分许,被告人李垚垚来到本市雁塔区沙井村“新月泉”浴池门口,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此处的黑色绿能牌踏板式电动车(内置“张飞出行”牌72V/20Ah纳新72三元锂电池一组,购买于2019年10月29日,张某甲于2020年8月25日租赁)盗走,后电动车销赃,赃款挥霍。2020年9月17日,李垚垚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西安高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认定:被盗的“张飞出行”牌72V/20Ah纳新72三元锂电池一组价值为人民币1697元。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及电池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租赁账单及用户协议、声明、说明、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3.证人安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李垚垚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垚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垚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垚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因被告人李垚垚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系累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建议对被告人李垚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琪
2020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李垚垚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五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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