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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故意杀人案)_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商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庄,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12月5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过上网追逃,于2020年5月2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公(刑)诉字[2020]198号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9月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妻子范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李某趁范某某在吃饭不注意之际,用自己家的锤子击打范某某的头部,期间,李某又用剪刀捅范某某的颈部,致使范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死者范某某系被外力打击致头部多处创口形成、颅骨骨折,大、小脑蛛网膜下腔出血,造成较重的颅脑损伤,并致大量失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杀害范某某现场所写纸条两张和李某对范某某的保证书一张;受案登记表、协查通报、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1)平舆县公安局平公痕检字[2003]第1号鉴定书。(2)平舆县公安局平公刑技法检字[2003]11号鉴定书。(3)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物)鉴(DNA)字[2020]1457号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若干

(2)辨认笔录两份。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豪山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及视频光盘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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