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李坤,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长沙市开福区**路**村**村**号**栋**房。1991年3月因犯奸淫幼女罪被长沙市开福区(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199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原犯奸淫幼女罪所判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7月9日被减刑释放;2016年12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8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5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8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6月12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监视居住,2018年12月7日由我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2018年12月28日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月23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李坤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坤多次从贩毒人员“小伍”(另案处理)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加价贩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均用于维持其吸食毒品开销。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坤在长沙市开福区**路**村**栋**单元住处,以600元价格将两小包甲基苯丙胺及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田某某。
2、2018年3月7日,被告人李坤在长沙市开福区**路**村**栋**单元住处,以700元价格将两小包甲基苯丙胺及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田某某。
3、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坤在长沙市开福区**路**村**栋**单元楼下,以200元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及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吸毒人员何某某、苏某某。
4、2018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坤在长沙市开福区**路**村**栋**单元楼下,以200元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及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吸毒人员何某某、苏某某。
5、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李坤在长沙市开福区**路**村**栋**单元楼下以400元价格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及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吸毒人员罗某某。
2018年5月24日17时许,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路**村**栋**单元**楼抓获被告人李坤,并现场查获白色晶体4.78克,红色药丸3.23克。经鉴定,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李坤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称量照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照片;2、证人罗某某、何某某、苏某某、金某某所作证言;3、被告人李坤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坤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坤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坤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应将本罪应判刑罚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合并执行。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与前罪合并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彭 玲
检察员:李云军
2018年1月31日
附:1、被告人李坤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87315****.
2、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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