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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坤林、罗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_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何明超,绰号鸭赖婆,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某某,住贵州省施某某**镇**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6月27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5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19日被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1月28日被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施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施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坤林,绰号毛毛,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住贵州省凯里市**路**号**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26日被凯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3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干元;犯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3月14日犯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6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施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施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岑巩县看守所。

被告人屈亮,小名小亮,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住贵州省凯里市**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施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施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施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绰罗老满,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2月22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6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于2018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施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施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

本案由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明超李坤林罗某某、屈亮贩卖、运输毒品案,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何明超来到凯里市向被告人屈亮购买25克毒品(冰毒),并拿现金7000元和微信转账3000元给屈亮,屈亮收到微信转账后将3000元转给李坤林和将现金7000元转存至李坤林提供的账户,次日凌晨00时30分左右,李坤林驾车将毒品(冰毒)运输至施某某街心花园处交给何明超

2、2020年5月27日晚,因向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向被告人何明超购买50克毒品(冰毒),被告人何明超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屈亮叫其帮助购买毒品(冰毒)50克,被告人屈亮联系被告人李坤林叫其联系购买毒品(冰毒)50克,被告人李坤林通过被告人罗某某联系都匀的牟某某(身份待核实)购买毒品(冰毒)50克。2020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坤林驾驶车牌为贵H****1大众牌轿车载被告人罗某某到都匀购得的毒品后,将毒品运输至施某某交给何明超,行至施某某高速公路西出口时被施某某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查获的冰毒疑似物进行称量,冰毒疑似物总净重为48.66克。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2020年6月14日廖某某(另案处理)以150元一个(0.1克)的价格向被告人何明超毒品(冰毒)零包,后将零包以200元每个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梁某某,同日18时施某某公安局民警在施秉中沙大道血站廉租房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廖某某梁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当场抓获,在梁某某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零包一个,经公安民警称量,缴获的毒品(冰毒)净重0.11克。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四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罗某某向某某廖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何明超李坤林罗某某、屈亮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明超李坤林、屈亮、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明超李坤林罗某某均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法

副检察长: 罗承红

                              检察官助理:向佳惠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何明超罗某某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被告人屈亮现羁押于施某某看守所;被告人李坤林现羁押于岑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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