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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坤平诈骗、偷越国边境案)_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李坤平,性别: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3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乡**市场街**市场**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坤平涉嫌诈骗罪、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诈骗

2017年下半年起,王某某与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由罗某某负责制作名为“富昌国际”的虚假网络恒指期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富昌国际”平台);由王某某负责招商,诱导客户到该“富昌国际”平台进行虚假的恒生指数股指期货交易。

2018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坤平从他人处获得富昌国际代理权,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二横路申亚大厦16楼的泰翔商贸有限公司,组织安排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组长,雇佣李某某、苏某某、吴某某、吉某某、何某某(均已判决)及何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共同运营该项目。上述人员通过微信号等添加好友,将不特定客户拉入公司开立的微信群,引导被害人到网络直播课堂听取经过虚假包装的分析师讲课,在群内冒充真实投资者“做托”烘托气氛,极力推荐上述分析师,在群里发布虚拟盈利图诱骗,骗取被害人信任,引导被害人到富昌国际平台上投资恒指期货,造成被害人孙某某损失人民币1 724 800元,朱某某损失人民币41 518.75元,王某某损失人民币30 975元,总计人民币1 797 293.75元。

2019年5月5日,被告人李坤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赃款人民币40万元。

二、偷越国境

被告人李坤平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从云南省河口县偷越国境至越南国,后在越南国芽庄市被当地警方查获,于2020年8月21日移交我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截图、平台截图、银行短信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暂扣款票据复印件、情况说明、归案经过、移交纪要、接收纪要、移交证明、出入境核查信息表、常住人口信息、现实表现证明等;

2.被害人孙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坤平及同案参与人吴某某、苏某某、吉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坤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坤平与他人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坤平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坤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坤平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偷越国境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薇萍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坤平现被羁押于宁波市海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及补充材料若干;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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