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Z216号
被告人李某,绰号李二娃,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叙州区**家园**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在他人手中购买了一台二手的“五星宏辉”牌八座翻牌机,租用位于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二二四元丰娱乐城小巷子内刘某某的门市摆设该翻牌机开设赌场。李某邀约钟某某以赌客的身份充当媒子,吸引赌客到赌场进行赌博,又雇佣曹某某、尹某某等人为赌客李某某、冯某某、文某某等人上下分并收取赌资30余次(每日为一次),杨某某负责店内游戏卡发放,郑某某在赌场外放风。李某还联系辅警王某某等人为赌场通风报信,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该赌场开设期间违法所得累计10余万元。
2020年9月8日,民警在叙州区柏溪街道**家园**栋**号李某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用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刚
2020 年 12 月 25 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6张,散件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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