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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73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镇平**村,现住址韶关市浈某某**路**楼**。2006年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判处三年六个月。2017年11月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韶关市浈某某、武江区多次实施盗窃,共盗窃手机7台,盗刷手机内微信、支付宝套现,合计价值人民币15346.2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18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韶关市武江区**路**小学对面“**磨坊”早餐店,将失主刘某甲的一台华为牌(型号未知)手机、一台银色OPPO牌(型号未知)手机盗走,并对手机上的支付宝账号进行盗刷、套现人民币:4423.5元。

2、2019年8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韶关市浈某某**公里**烩面馆,将失主任某某放在店内的两台vivo手机盗走,并对手机上的微信账号进行盗刷、套现人民币:1772元。

经韶关市浈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中被盗的vivoX9手机价值人民币599.04元,被盗的vivoX6手机价值人民币361.40元。

3、2019年8月28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韶关市浈某某**公里**小炒店,将失主吴某某的一台手机盗走。

经韶关市浈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OPPO 手机价值人民币1537.62元。

4、2019年9月01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韶关市浈某某五里亭**路**号商铺,将失主刘某乙的一台小米手机(无法鉴定)盗走,并对手机上的支付宝进行盗刷人民币:525元。

5、2019年9月13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韶关市浈某某南郊五公里**美食店,将失主陈某某的一台华为手机盗走,并对手机上的支付宝、微信进行盗刷、套现人民币:5230元。

经韶关市浈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897.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到案经过、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微信支付截图、支付宝支付截图、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丽文

2020年2月28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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