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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东莞市,住******号。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8月8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0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原系东莞市**镇**队**巷**号房房东。自2019年10月始,李某某将上述房间提供给失足妇女陈某、麻某荣(均另案处理)从事卖淫活动,并从陈、麻获取的嫖资中抽成。2019年11月28日公安民警在对上述**号出租屋巡查时发现上述场所存在涉黄违法犯罪行为遂将陈某抓获,于2019年12月15日将李某某及麻某荣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等;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陈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明军

2020年4月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1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清单1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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