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住**乡**村**屯**号。曾因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同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2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镇**路**号**公寓,盗窃被害人吴某某蓝色电动车(约值2200元)一辆。
2.2019年6月15日18许, 被告人李某某在**镇**村**路**号,盗窃被害人兰某某黑色电动自行车(约值800元)一辆。
3.2019年6月23日18时许, 被告人李某某在**镇**村**巷**号,盗窃被害人王某某蓝色电动车三轮车(约值2300元)一辆。
4.2019年6月23日22时许, 被告人李某某在**镇**村**号,盗窃被害人范某某蓝色嘉铃牌电动三轮车(约值2100元)一辆。
经侦查,侦查员于2019年11月20日15时30分许在东莞市**镇**村**号将李某某抓获。破案后,涉案财物均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七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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