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国林,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5********,汉族,小学肄业,无业,现居住地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9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国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国林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李国林去至岳池县**镇**村**组**号,将被害人陆某某在地坝的香肠窃走四斤。2020年1月6日,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肠价格为人民币140元。
2019年1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李国林去至岳池县**镇**村**组**号,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家中厨房充电的电瓶车推到对面沙石厂拆电瓶螺丝时被人发现后弃车逃脱。2020年1月6日,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格为人民币1050元。
2019年1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李国林去至岳池县**镇**路**号**幢**单元楼梯间门口窗台旁,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三轮车的电瓶窃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月6日,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格为人民币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妨害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国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国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国林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国林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敏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国林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扣押的涉案物品现保管于岳池县公安局涉案财物保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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