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国林涉嫌故意杀人罪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李国林与妻子朱某甲(双方未办理结婚证)因发生争吵,朱某甲离开李国林回到位于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会**组父母家中。2019年9月26日20时许,李国林以接回朱某甲为由到朱某甲父母家厢房二楼,李国林与岳母寸某某和妻子朱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李国林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先捅刺寸某某头部、胸部、腹部等部位数刀,后持刀多次捅刺朱某甲面部、前颈部、胸部等部位,过程中李国林还使用该折叠刀进行自伤。经鉴定,被害人寸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害人朱某甲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李国林作案后企图逃离现场时被在场村民拦下,当日22时15分,民警到现场将李国林抓获,因李国林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10月8日,李国林被公安机关拘传到案,李国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李国林未赔偿被害人损失亦未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工具折叠刀;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李某某、朱某乙等人证言;4、被害人朱某甲、寸某某陈述;5、被告人李国林供述和辨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国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该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国林有期徒刑6年至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云
检察员:马冠东
附:
1.被告人李国林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