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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村**村**号**号**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14日到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蒙泉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供述了其因为赌博欠了很多钱,于2019年7月至9月期间以虚构能介绍华某某等人到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大队当辅警上班的事实,骗取华某某、谷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李某某、彭某某、许某某、桂某某等37人的人民币共计四十余万元的犯罪事实。所骗财物已由被告人及其家属作了退赔并取得了大多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远航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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