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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4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9年6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后两人均已判刑)密谋后来到本市塘厦镇清湖头村竹公岭被害人杨某某的住宅后面,撬开屋后窗户进入屋内,盗走一保险箱,后用铁棒将保险柜撬开,然后盗走柜内现金11万元,得手后三人逃离现场。案发后,被盗财物未能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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