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8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镇**村**号,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镇**村**号。2007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1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号附近,窃取被害人邵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50元。该电瓶已扣押并发还。
2020年2月5日20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喜洋洋幼儿园附近,乘无人之机进入被害人高某某暂住处,窃取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绘王数位板一个、美图牌手机一部、手机充电器一个、充电宝一个、手机支撑扣一个、高某某身份证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及其他个人物品若干。经鉴定,被盗电脑、手机、数位板价值人民币1514元。扣押的被盗物品已发还。
2020年2月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机电公司路,撬门进入被害人刘某甲的包子铺内,窃取北极虾一箱、龙虾尾一箱、苹果手机一部、POS机一个各种饮料32瓶、零钱130余元。经鉴定,被盗手机、北极虾、龙虾尾、饮料价值人民币440.30元。扣押的被盗物品已发还。
2020年2月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号附近,进入被害人刘某乙家出租房内欲窃取财物时,被刘某乙当场抓获,后被民警传唤到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晓
助理检察官:李承辉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镇**村**号,17320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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