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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国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李国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住**乡**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国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国成明知其销售的运动鞋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营利为目的,将假冒耐克运动鞋销售给下家程某某(已判决)。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12851双,销售总金额为人民币380763元。

2、在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国成明知其销售的鞋子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营利为目的,将假冒耐克运动鞋、假冒阿迪达斯运动鞋、假冒新百伦拖鞋等销售给下家李某某、叶某某(均已提起公诉)夫妇经营的**商贸店铺。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28577双,销售总金额为人民币756230元。

3、在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被告人李国成明知其销售的鞋子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营利为目的,将假冒耐克运动鞋销售给下家彭某某(已提起公诉)所经营的义乌市**村**幢**鞋总汇店铺。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4284双,销售总金额为人民币963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账号信息及聊天记录、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搜查笔录、微信交易记录 、抓获经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微信提取笔录、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叶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国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证明 、价格证明;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以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晶

2020年1月13

附:

    1.被告人李国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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