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9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因涉嫌故意杀人,2020年5月24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2020年6月4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6月5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8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灵宝市家中,因怀疑其弟李某甲偷了自己的钱,就打了李某甲几下。李某甲到地里告诉其父母,其父李某乙随即返回家中准备教训李某某,李某某看到李某乙手持棍棒回家,遂从家中墙角处拿了一根钢筋,李某乙看到李某某手持钢筋后辱骂并语言刺激李某某,称“有本事楞死我”,李某某一时冲动,持钢筋朝李某乙头部击打,将李某乙打倒在地后,又持钢筋连续击打李某乙头部十余次,致李某乙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乙系头部遭钝器打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李某某作案后到地里告诉了其母亲吴某某,随后在村主任杨某某等多人到场的情况下,一直没有离开犯罪现场,直到被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筋、毛衣、牛仔裤、拖鞋等;2、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抓获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李某甲、杨某某、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鉴定书、DNA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察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血样笔录等;7、视听资料:李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因生活琐事持钢筋击打其父李某乙的头部,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强怀忍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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