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587号
被告人李国富,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5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四川省会理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国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20年5月9日再次移送本院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李国富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共计17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6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李国富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李某甲,以虚构其可以低价出售一百斤蜂蛹,但需先缴纳订金为由的方式骗取李某甲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国富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黄某某,以虚构其有蜂蛹可以出售,但需先缴纳订金的方式骗取黄某某人民币500元。
3.2019年9月8日,被告人李国富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尹某某,以虚构其有蜂蛹和松露可以出售,但需先缴纳订金的方式骗取尹某某人民币2000元。
4.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李国富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张某甲,以虚构其有松露可以出售,但需先缴纳订金的方式骗取张某甲人民币500元。
5.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李国富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吴某某,以虚构其有松露可以出售,但需先缴纳订金的方式骗取吴某某人民币2000元。
6.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李国富通过微信被害人甫某某,以虚构其有烟草可以出售,但需先缴纳订金的方式骗取甫某某人民币3000元。
7.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李国富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王某某,以虚构其有烤烟可以出售,但需先缴纳订金的方式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300元。
8.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国富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胡某某,以虚构其有烤烟种子可以出售,但需先缴纳订金的方式骗取胡某某人民币2000元。
9.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李国富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苟某某,以虚构其有烤烟种子可以出售,但需先缴纳订金的方式骗取苟某某人民币2000元。
10.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国富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杨某某,以虚构其有魔芋种子可以出售,但需先缴纳订金的方式骗取杨某某人民币3000元。
11.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国富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李某乙,以虚构其有烤烟可以出售,但需先缴纳订金的方式骗取李某乙人民币2000元。
12.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国富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张某乙,以虚构其有烤烟可以出售,但需先缴纳订金的方式骗取张某乙人民币3000元。
13.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国富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刘某某,以虚构其有烤烟可以出售,但需先缴纳订金的方式骗取刘某某人民币3000元。
14.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国富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邓某某,以虚构其有烤烟可以出售,但需先缴纳订金的方式骗取邓某某人民币5000元。
15.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李国富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李某丙,以虚构其有烤烟可以出售,但需先缴纳订金的方式骗取李某丙人民币5000元。
16.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李国富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陈某某,以虚构其有烤烟可以出售,但需先缴纳订金的方式骗取陈某某人民币2000元。
17.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李国富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佘某某,以虚构其有魔芋种子可以出售,但需先缴纳订金的方式骗取佘某某人民币8000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李国富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未全部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主体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诈骗情况一览表、资金去向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仁某某、谢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佘某某、李某甲、胡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邓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国富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6.手机鉴定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华桥
检察官助理 孙孝龙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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