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袁浪,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瑞亮,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西省宁都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镇**村**组。2016年1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大竹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元,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国军,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41998********,侗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石阡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镇**村**组。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谢小明,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瑞金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组**号。2019年8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浪、胡瑞亮、王某某、杨元、李国军、谢小明涉嫌诈骗、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经两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3月13日再次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袁浪伙同被告人胡瑞亮、王某某、杨元等人,先后将被告人李国军、谢小明、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手打断以制造“伤者”(李国军、谢小明、张某某经鉴定损伤程度均属于轻伤一级) ,在贵州、四川多地流窜实施“碰瓷”诈骗。该诈骗团伙分工明确,被告人袁浪负责同被害人协商赔偿款数额,分配赃款,管理成员吃、住等;被告人杨元负责驾车搭载团伙成员流窜各地,寻找偏僻、无监控道路及作案对象;被告人胡瑞亮负责骑自行车搭载“伤者”李国军、谢小明、张某某等人制造虚假擦挂事故;被告人王某某、李国军等人拦截并协助被害人将“伤者”送往医院检查并冒充“伤者”家属要求赔偿款。
1.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袁浪、胡瑞亮、王某某、杨元、李国军等人在彭州市濛阳镇“徐氏酒厂”路段以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某12000元。
2.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袁浪、胡瑞亮、王某某、杨元等人在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至小箐路途中以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罗某某12280元。
3.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罪嫌疑人袁浪、胡瑞亮、王某某、杨元等人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大新桥办事处徐华屯公路以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何某某10000元。
4.2019年5月1日,被告人袁浪、胡瑞亮、王某某、杨元等人在泸州市泸县福清路路段以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聂某某16000元。
5. 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袁浪、胡瑞亮、王某某、李国军、谢小明等人在四川省射洪县车辆管理所路段以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黄某某10500元。
6.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袁浪、胡瑞亮、王某某、李国军、谢小明等人在四川省崇州市羊江路路段以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胡某某24000元。
7.2019年6月3日,被告人袁浪、胡瑞亮、王某某、杨元、谢小明等人在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拱桥村1组旌孟路路段以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叶某某15000元。
8.2019年6月6日,被告人袁浪、胡瑞亮、王某某、杨元、李国军、谢小明等人在成都市新都区马家镇新军路骊园村路段以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孙某某20000元。
9.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袁浪、胡瑞亮、王某某、杨元、李国军等人在四川省什邡市元石镇花桥村4组30号路段以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尤某某8600元。
10.2019年7月2日,被告人袁浪、胡瑞亮、王某某、杨元、李国军等人在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射盐路路段以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许某某16000 元。
11.2019年7 月3日,被告人袁浪、胡瑞亮、王某某、杨元、李国军等人在南充市西充县西射路路段以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康某某20000 元。
12.2019年7 月8 日,被告人袁浪、胡瑞亮、王某某、杨元、李国军等人在德阳市旌阳区旌孟路路段以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尹某某10500元。
13.2019 年7月12日,被告人袁浪、胡瑞亮、王某某、杨元、李国军等人在成都市新都区新民镇民大路路段以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蒋某某14500元。
14.2019 年7月25日,被告人袁浪、胡瑞亮、王某某、杨元等人在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五一村路段以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熊某某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浪、胡瑞亮、王某某、杨元、李国军、谢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袁浪、王某某、胡瑞亮参与诈骗14笔,诈骗金额195880元;被告人杨元参与诈骗12笔,诈骗金额161380元;被告人李国军参与诈骗9笔,犯罪金额136100元;被告人谢小明参与诈骗4笔,犯罪金额69500元,均系数额巨大,各被告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浪、胡瑞亮、王某某、杨元、李国军、谢小明经共谋后分工实施诈骗行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胡瑞亮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娟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袁浪、胡瑞亮、王某某、杨元、李国军、谢小明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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