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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国会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1〕Z23号 

被告人李国会,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盛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被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2019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国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1年1月1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国会来到重庆市万盛区**镇**号,通过撬锁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于卧室的现金人民币2910元及一部手机盗走。

(二)2020年10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李国会来到重庆市万盛区**镇**村**号,通过撬锁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郭某某放置于卧室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盗走。

2020年10月14日,民警在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翠屏路塔山社区一居民房将被告人李国会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国会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国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国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国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国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国会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兵

检察官助理:费炼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李国会现羁押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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