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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湘乡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8********,无职业,住湖南省湘乡市**乡**村**村民组。2015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向被害人发出征询意见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1日深夜,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长沙市高新区好莱城7栋的乐上优创家居生活馆,趁夜深无人之机,利用自己身材瘦小的特点,将该馆的玻璃门强行推开一条缝隙,钻入店内,在收银台抽屉内盗窃得现金人民币4900余元。

2、2019年11月13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长沙市高新区锦和园小区13栋102号的童泰母婴生活馆,采取上述相同手段,在馆内的收银台抽屉内盗窃得现金人民币600余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共计盗窃得人民币5500余元,均已被其使用。

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作案视频截图、原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乐上优创家居生活馆的工作人员林某某、童泰母婴生活馆的工作人员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作案视频及讯问被告人李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惠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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