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喆,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5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社区***组**号,租住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李喆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池州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4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付家庄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临时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4日由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礼彬,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广东省南雄市人,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镇***宿舍***号,租住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坑***巷*号***房。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池州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3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岗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30日由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敏琦,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1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福建省福清市人,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镇**村*****号,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镇**村****号。被告人何敏琦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4日由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9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江西省吉安市人,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小区**栋***室。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4日由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81988********,蒙古族,高中文化,务工,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镇**社区居委会**楼***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易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4日由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李喆、何敏琦、顾某某、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侦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4日、2019年11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喆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闲鱼网、微信对外销售“HEETS”、“ Marlboro”等品牌的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俗称“电子烟烟弹”),在接到客户购买订单后,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对外销售。自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喆因上线无法联系,后与被告人易某某驾车前往黑龙江省绥芬河自行购进电子烟烟弹对外销售,被告人易某某在明知李喆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情况下,仍帮助李喆购进电子烟烟弹,2019年4月26日,公安民警在李喆家中查获二人购进的电子烟1225条,根据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卷烟价格证明,电子烟价值134.19元/条,价值16.438275万元。经查实,被告人李喆对外销售电子烟共计9473.5条,价值198.9435万元。综上,李喆非法经营数额215.381775万元;被告人易某某非法经营数额16.438275万元。
自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大量销售“HEETS”、“ Marlboro”等品牌的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俗称“电子烟烟弹”),后通过快递或代发货的方式将电子烟烟弹邮寄给客户。其中向被告人何敏琦、康某某、邹某某、郁某某、方某某等人销售电子烟烟弹共计39.9237万元。
自201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何敏琦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被告人陈某某等上线购进“HEETS”、“ Marlboro”等品牌的电子烟烟弹,后通过京东商城TL海外专营店以及微信对外销售。自2018年3月至9月份,其向陈某某等人购买电子烟烟弹共计94.7321万元。2019年4月17日,公安民警在其家中查获电子烟烟弹共计68.6条,根据福建省2018年度全省卷烟平均批发价格为264.22元/条,价值共计18125.492元。
自2018年7月份,被告人顾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淘宝网、闲鱼网以及微信对外销售“HEETS”、“ Marlboro”等品牌的电子烟烟弹,在接到客户购买订单后,将订单信息发送给被告人李喆、“老板内线6号”等人,由李喆等人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将对外销售。2019年4月28日,公安民警在顾某某家中查获“HEETS”电子烟烟弹1.9条。经查实,顾某某通过该方式销售电子烟烟弹共计1006条,价值21.31万元。
被告人何敏琦、顾某某、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证明等相关书证;
2. 证人方某某、郁某某、康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李喆、陈某某、何敏琦、顾某某、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搜查、扣押笔录及照片;
6.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敏琦、顾某某、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喆、陈某某、何敏琦,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易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敏琦、顾某某、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易某某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敏琦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至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至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至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国云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喆、陈某某、何敏琦、顾某某、易某某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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