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李向前,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5********,汉族,专科毕业,河南**投资发展集团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小区。2018年5月22日到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派出所投案,同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向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二次,2018年9月13日补充侦查一个月;2018年12月6日补充侦查一个月,延长审查起诉二次,(2018.8.28)至(2018.9.11);(2018.11.25)至(2018.12.9)。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30日,段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河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8月10日变更名称为河南**天中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以开发驻马店市**区、**电影城等项目为名,采取在各地设立分公司、办事处,或依托于豫南**商会,河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方式,在驻马店市、信阳市、南阳市、新乡、郑州等12地市及其县区,采取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项目投资管理书等形式,支付月息一分五至三分不等的利息,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并非法集资。
被告人李向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市场部负责人同时负责管理驻马店市九县融资业务。经驻马店市正泰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公司及相关公司共吸收资金7,138,998,160.00 元,涉及客户13620人,客户实际损失金额1,959,133,9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会议记录、非法集资参与人张某某、常某某、郭某某等人的**投资登记表、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段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向前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向前在明知**公司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而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参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了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孟阳
2019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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