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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向前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李向前,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97********,瑶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绿某某,住绿某某**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绿某某公安局牛孔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向前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2时许,在绿某某**镇**村委会**村民小组邓某某家中,被告人李向前将毒品可疑物贩卖给邓某某,获利1700元人民币。2019年8月30日20时许,在绿某某**镇**村委会**村民小组邓某某家,民警从邓某某左前裤包内查获其向被告人李向前购买的2包毒品可疑物。

2019年9月5日10时10分许,在绿某某公安局**镇**村委会**村公路转弯处,民警将正准备向绿某某**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张某某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李向前当场抓获,并从其裤子右后包内搜出五包毒品可疑物、裤子右前包内搜出现金人民币1304元、裤子左前包内搜出一部华为荣耀7C手机,随后民警从李向前家中二楼卧室内放杂物的床上的棕色单肩包内搜出现金人民币15000元、OPPOR17手机一部,从其睡觉的床上搜出华为荣耀8x手机一部。

经过磅、鉴定,从被告人李向前身上查获的五包毒品可疑物净重50.11克,经提取检材送检,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从邓某某身上查获的2包毒品可疑物净重1.65克,经提取检材送检,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故被告人李向前所贩卖的海洛因数量共计51.7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向前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过磅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向前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向前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向前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静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向前现羁押于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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