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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公司印章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4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宁津县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镇**村**号,住太原市小店区**街**栋**单元**,2011年7月13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3年9月20日到2015年12月3日被假释。2019年9月5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本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到2019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微信上联系一名出售**、**品牌的微信好友,以30-100元不等的价格大量购买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品牌衣服、鞋子。在太原市小店区**街**商贸城**楼**室品牌生活馆及**生活广场**层**品牌运动城内,雇佣汝某某等人以100-4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品牌衣服、鞋子。2019年9月4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食药环侦大队联合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涉嫌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品牌衣服、鞋子3000余件,经依法鉴定,查获的标有**商标的产品不是**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查获的标有**商标的产品系假冒**商标的产品。经依法鉴定,从李某某经营的服装店及仓库内扣押的假冒**和**衣服、鞋子的市场零售价值共计人民币1268157元人民币。

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联系方式联系他人制作一枚虚假的**北京分公司印章,2019年9月4日公安人员在李某某店内查获**北京分公司印章,经依法鉴定,系伪造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价值为542707元人民币,未销售价值为1268157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解淼

2019年12月18日

附:1.本案侦查卷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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