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门峡市义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MU****号轿车由东向北行驶至义马市跃进煤矿大门南侧时,与由北向南行驶李红喜驾驶的豫CG****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56.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人平某某、檀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雪艳
代检察员:李娜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市**街****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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