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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公诉刑诉〔2018〕6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191962********,汉族,小学肄业**集团**矿机修厂职工,住河南省********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427日被义马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义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MU****号轿车由东向北行驶至义马市跃进煤矿大门南侧时,与由北向南行驶李红喜驾驶的豫CG****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56.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人平某某、檀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雪艳

代检察员:李娜

2018年514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市**街****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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