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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可可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李可可,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9********,汉族,文盲,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李可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8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3月30日被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2年9月26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3月24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5月4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2月15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12月23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8月16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4月27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3月26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可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可可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可可在徐州市中医院等医院内,趁人熟睡,多次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共计人民币7770元(以下币种同)。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可可在徐州市中医院十二病区,先后盗窃被害人李某甲包内现金200元、被害人李某乙包内现金300余元。案发后已分别发还被害人李某甲100元、李某乙130元。

2.2020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可可在徐州市贾汪区人民医院11楼西区,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包内现金5800余元。

3.2020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可可在徐州矿务集团第二医院骨科,盗窃被害人鹿某某包内现金1470元。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李可可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存放被盗现金的提包等物证照片;

2.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可可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

7.徐州矿务集团第二医院的监控录像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可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医院盗窃病人及其亲友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可可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可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彬

检察官助理:刘杰

2020年10月29

附件:

1.被告人李可可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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