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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召见交通肇事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166号 

被告人李召见,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6211984********,汉族,山东省滨州市人,初中文化,家住**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18年6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召见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李召见酒后驾驶赣E01****号小型轿车从义乌市**街道**村前往**一区。同日凌晨1时38 分许,途经义乌市**路与**大道交叉路口南向北上匝道地段时,碰撞碾压倒在地上的行人无名氏,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及无名氏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召见驾车逃逸,后于当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归案。经义乌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无名氏系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李召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详情及卷宗,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通话记录,当事人行为轨迹,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毕某某、程某某、白某某、吴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召见的供述;

4.鉴定意见:意见书,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刑事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召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召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召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李召见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铃瑛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召见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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