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李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61969********,汉族,无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巴彦县**乡**村**屯)。1990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1996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08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0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6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7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4日因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019年9月18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用一根铁棍撬开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福利彩票站卷帘门的明锁,进入室内盗走即开型彩票1020张(价值人民币6,624元),其中面值5元的400张,面值10元的450张,面值2元的150张,面值20元的20张。李某从所盗彩票中刮奖兑取奖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某将刮奖所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挥霍。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9月4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判决书、网点即开票彩票明细发货单及彩票销售追踪表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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