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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双林盗窃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李双林,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2********,汉族,初识字,住安徽省广德市**乡**村**溪**号。被告人李双林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7月30日被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9日被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双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30日被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双林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双林于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先后在浙江省长兴县、安徽省广德市境内共实施盗窃行为6起,合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243元。具体如下:

1. 2020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双林来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云峰禅寺内,盗得该寺庙大殿及斋堂两处放置的功德箱内现金共计人民币700余元。

2. 2020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双林来到广德市**镇**村**村**号旁鸡棚内,盗得被害人刘某甲、施某某喂养的三只母鸡、五只公鸡;经鉴定,被盗三只母鸡共价值人民币412.5元,被盗五只公鸡共价值人民币675元

3.2020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双林来到广德市**镇**村**村**号旁鸡棚内,盗得被害人秦某某、江某某喂养的三只母鸡;经鉴定,被盗三只母鸡价值人民币225元。

4.2020年6月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李双林来到广德市卢村乡甘溪会馆内,未盗得财物后离开。

5.2020年6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双林来到广德市卢村乡江府农庄吧台处,盗得软盒中华牌香烟一条、硬盒中华牌香烟八包;经鉴定,被盗香烟共价值人民币970元。

6.2020年6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双林来到广德市卢村乡张家大院吧台处,盗得软盒中华牌香烟一条、硬盒中华牌香烟一条、硬盒中华牌香烟五包及现金人民币15元;经鉴定,被盗香烟共价值人民币1245元。

被告人李双林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作训服一套、蓝色雨衣一件;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沈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江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李双林的供述与辩解;

6.广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7.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8. 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双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双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双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双林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双林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赔偿部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双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铁

检察官助理:叶梦婷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双林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证物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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