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李双双,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村**组**号(户籍地同居住地)。被告人李双双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双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至5月16日期间,被告人李双双在泗阳县**服装厂车间内多次以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机借到手中,然后通过手机银行APP多次从被害人王某某的银行卡窃取现金共计人民币8010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李双双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双双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双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双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双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双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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