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职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双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75********,土家族,大学本科,思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经思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思南县公安局逮捕。
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监察委员会以思监诉字【2019】3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李双某涉嫌受贿一案,于2019年6月6日移送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思南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于7月5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7月25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6日报请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6日指定沿河县人民检察院管辖,铜仁市沿河县人民检察院于9月9日受理该案,于10月9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在李某某受贿案审查起诉期间,发现被告人李双某在收受部分贿赂后,还存在涉嫌徇私枉法犯罪行为。铜仁市沿河县人民检察院遂将发现的犯罪线索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报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将李双某涉嫌徇私枉法罪指定沿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沿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7日侦查完毕。
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8日以沿检执检移诉【2019】1号移送案件意见书将被告人李双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受理该案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案
被告人李双某先后在任中共思南县公安局委员会委员、思南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6.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李双某在铜仁市市区收受贵州某某销售公司销售经理刘某甲所送贿赂款5000元;2019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李双某在思南县公安局其办公室收受贵州某某销售公司销售经理刘某甲所送贿赂款5000元。上述两次,共计1万元。
2.2018年12月份的一天,李双某在思南县城中伟中央广场收受贵州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甲所送贿赂款2000元。
3.2018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李双某先后三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思南某某服务有限公司经理部经理徐某甲所送贿赂款,共计15000元,每次5000元。2019年4月李某某已将该款退还徐芳。
4.2018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和2019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李双某在其办公室先后收受思南某某有限公司出纳陈某甲所送贿赂款共计4000元,每次2000元。
5.2018年至2019年期间,李双某先后分三次在其办公室、家中收受吕某某所送贿赂款共计30000元。
(二)徇私枉法罪
2017年3月,肖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但某某等7人谋划在贵州省思南县城设立洗浴中心,拟从事洗浴、按摩、组织卖淫进行营利。且肖某某提出由他负责处理与公安部门的人际关系,避免因组织卖淫被查禁。洗浴中心装修好后,取名为“某某养生会所”于2018年7月3日开始营业。
为了使该涉黄场所不被查禁,当月肖某某假以让李双某对其参与经营的“某某”KTV予以关照,在李双某办公室送给李某某1万元。李双某收下后,从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肖某某按月支付李某某1万元。李双某共计收受肖某某贿赂款8万元。2018年12月的一天,思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某甲(另案处理)约李某某、治安大队长副队长宁某某等人到“某某养生会所”消费,当日李双某得知该场所存在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后仍继续收受肖某某贿赂,对肖某某等犯罪团伙进行包庇、纵容。在王某甲、李双某等人的包庇、纵容下,肖某某犯罪团伙涉嫌组织卖淫等犯罪,直到2019年4月中央扫黑除恶第十九督导组到思南县后才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任职文件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肖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双某利用其担任中共思南县公安局党委会委员、治安管理大队长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双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8万元,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在被接受调查之前,主动到思南县监察委员会上交了部分受贿所得,被接受调查后,主动交代自己的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对其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应当认定为自首,案发后,其亲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酌情可从轻处罚。2020年6月10日,在本院的主持下,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李双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双某犯受贿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双某犯徇私枉法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双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李双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副检 察 长: 肖再伦
检察官助理: 李 翀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上缴赃款暂扣于贵州省思南县监察委员会。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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