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号, 2019年1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因身体原因不符合入所条件暂不收押,于2019年11月13被送至韶关市看守所;2019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9日至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8次在韶关市武江区沙洲尾金泽园小区某某楼某某房、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上河新村附近等地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林某某,每次均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至500元不等。
2、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上河新村附近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林某某、骆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300余元。
3、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8次在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沙溪市场附近、韶关市曲江区下火张新村“有口福”大排档附近、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上河新村附近等地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李某甲,每次均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250元至500元不等。
4、2018年3月18日至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9次在韶关市浈某某启明路、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上河新村附近等地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某某,每次均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400元至1000元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电话通话记录等书证;林某某、骆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文芳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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