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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东安县人,住东方市**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1996年12月31日经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11日由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东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6月5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7月19日、9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8月20日、10月23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同年7月5日、9月21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2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人周某甲到本镇的**村看电影。在放映前,二人到陈某某家门前打台球。被害人周某乙、周某丙在旁边观看。期间,因一球能否打进中仓,周某丙提出与周某甲打五元钱的赌,周某甲并没有答应,后该球周某甲没有打进,周某丙便向周某甲要钱,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并扭打起来,李某某、周某乙见状上前帮忙。在扭打追赶过程中,李某某持匕首猛刺周某乙左大腿处一刀、周某甲持匕首捅刺周某丙左臀部、右上胸部锁骨处各一刀,导致周某丙当场死亡,周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乙系生前被他人用双刃刺器刺击左大腿造成左股动、静脉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周某丙系生前被他人用双刃刺器刺击右上胸部造成右锁骨下动脉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潜逃至海南省定安县、儋州市,并于1999年后一直使用虚构的“蒋阿明”身份隐居在海南省东方市。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李某某后,东安县公安局于2002年4月1日将李某某登记为网上在逃人员。李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主动到东方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

2.证人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4.勘验笔录;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正海

2019年11月20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东安县看守所。

2.案卷伍册,光盘壹张。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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