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五分院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李厚德,化名“王平”,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6********, 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大渡口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栋*座**-*(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塘*社)。1983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1991年1月19日因病被原四川省雷马屏劳动改造管教总队批准保外就医。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2001年8月21日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7月6日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厚德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移送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9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2月3日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2年4月1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李厚德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村粮站附近其妻王某甲的裁缝摊旁,看到顾客王某乙及被害人潘某某(男,殁年18岁)等人因缝纫衣服质量问题与王某甲发生争吵,遂持单刃锐器朝潘某某左背部猛刺,致潘某某左肺下叶损伤、开放性血气胸、大失血。潘某某经群众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潘某某系单刃锐器所致开放性血气胸、大失血死亡。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李厚德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李厚德罪犯档案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龚某某等的证言;
3.鉴定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厚德的供述与辩解;
5.《潘某某被杀案尸体检验鉴定书》、《手印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厚德在保外就医期间仅因琐事,持单刃锐器伤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厚德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还应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杨李
检察官助理:张晓妹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厚德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3.证(鉴定)人名单各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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