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住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乡**村**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武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正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至少向刘某某等七人出售毒品八次。
1.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武乡县下合煤矿向刘某某出售毒品“筋儿”1小包。
2.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武乡县下合煤矿向王某某出售毒品“筋儿”1小包,收取毒资100元。
3.2020年2月至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武乡县下合煤矿向景某某至少出售毒品“筋儿”2次,共2小包,收取毒资200元。
4.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武乡县下合煤矿向史某某出售毒品“筋儿”1小包,收取毒资100元。
5.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武乡县下合煤矿向魏某某至少出售毒品“筋儿”1小包,收取毒资100元。
6. 2019年正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武乡县下合煤矿向李某某至少出售毒品“筋儿”1小包,收取毒资100元。
7.2020年1月至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武乡县下合煤矿向包某某出售毒品“筋儿”1小包,收取毒资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王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燕
检察官助理:史愈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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