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卫国、周某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_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卫国,绰号黑娃儿,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78********,汉族,小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乡**村**组**号,住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2015年1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三万元。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改为监视居住,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执行逮捕。

周某某,绰号周二娃,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81********,汉族,小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改为监视居住,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卫国、周某某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上午李卫国从牛华镇、冠英镇购入4车共计248头生猪,在牛华镇、冠英镇兽防站取得4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出售200余头生猪后,李卫国手中还剩有多余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李卫国将剩余的30余头生猪存放在五通桥区牛华镇沔坝村方便桥桥冻厂(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猪圈里。同日周某某让其驾驶员杨某某驾驶川L9****货车到五通桥区杨柳镇万里村收购生猪,以5元每斤的价格从张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处共购入生猪67头,之后在杨柳镇兽防站因该车备案过期等原因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日下午杨某某将该车共67头猪拉到五通桥区牛华镇冲水降温,在此处周某某告知李卫国该批生猪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周某某欲将该批生猪出售给李卫国,二人因价格原因未达成交易。之后周某某与李卫国亲家雷某某谈好以5.5元每斤的价格将该67头生猪出售给雷某某,雷某某让周某某联系李卫国当天帮其将该批生猪运到成都,李卫国答应帮忙后,当日16时许,李卫国安排王某某到方便桥冻厂与杨某某完成该67头生猪的过磅交接,过磅后周某某通过微信向雷某某发送银行卡照片、货款92345元等信息,雷某某回复明早到账。当晚10时许,李卫国让其驾驶员徐某某、万某某分别驾驶川L7****、川L7****货车到方便桥冻厂运输该批生猪,徐某某的货车装了60余头猪后在公路边等待,万某某的货车正在装猪的过程中被农业执法部门挡获。

当晚五通桥区农业执法部门在方便桥冻厂内、外共挡获生猪273头,经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送检的猪全血样本中,检测报告显示28份样本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呈阳性。其中周某某在杨柳镇购买的67头生猪中有12头生猪的血液样本有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卫国、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卫国、周某某违反有关动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卫国、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李卫国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李卫国有期徒刑1年,罚金3万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翔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通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