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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南山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967号

被告人李南山,曾用名李东海,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9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2017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8月6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南山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李南山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南山,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南山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网吧,趁受害人周某某熟睡之机,盗取其放在旁边正在充电的价值人民币2924元的黑色苹果iPhone7Plus手机(内存为128G)手机一台,随后到宝南街以250元将手机销赃给路边回收手机的一名男子,赃款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陈述;3、被告人李南山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6、盗窃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南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南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南山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南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南山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湘红

2019年10月11日

附项:

1、被告人李南山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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