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区板桥镇沙坝村委会白庙大桥“诺诺饭店”门口与被害人李某甲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李某甲等人追打未果,李某某至本区板桥镇沙坝村委会小幕章**组其朋友王某某家中拿得一把菜刀、一把镰刀走到320国道白庙大桥处时,被还在“诺诺饭店”门口的李某甲等人看到,李某甲手持柴棒前去与李某某对打,期间被李某某使用镰刀将其颈部砍伤,李某甲颈部受伤致气管破裂。李某某看到李某甲的朋友追上后,便将镰刀丢弃在地逃离现场,后李某甲被朋友余某某、李某乙等人送到保山市人民医院救治。当日1时03分,赵某某电话报警。经鉴定,李某甲此次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2019年8月7日23时0分,公安民警在昆明市西山区华夏招待所内将网上追逃的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镰刀一把;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提取等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丽琴
检察员:尹子团
书记员:杨 娜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害人李某甲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电话号码:1592500****、1878759****、1528758****。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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